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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所是設立於台中市西屯區的實體事務所,已向經濟部商業司完成公司設立登記及國稅局稅籍登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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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案之提出:
商標註冊申請案必須直接或透過郵寄的方式向越南國家智慧 財產局(National Offic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 Viet Nam, 下簡稱 NOIP)或其位於胡志明市或峴港市的服務處提出申請。 更具體地來說,越南籍的個人、具有越南永久居留權的外國 個人,以及在越南有營業所的組織或個人,可以自己或者是 透過在越南的合法代理人提出商標申請案。但在越南沒有永 久居留權的外國個人、沒有營業所的外國組織或個人,則應 透過越南合法的代理人來提出申請。不過,外國申請人亦可 向 WIPO 的國際局提出商標國際申請,透過馬德里協定或馬 德里議定書,抑或是同時本於二者指定越南作為欲申請商標 之國家,以在越南取得商標註冊。
先申請原則
越南採行「先申請原則」,亦即:就同樣的商標,有兩件或更多商標註冊申請案被不同申請人所提出時,該商標只能核准予這些申請案中,擁有最早之優先權日或申請日,且滿足所有註冊要件之有效申請案。如果有二個或者是兩個以上的商標註冊申請案滿足所有註冊要件,並有相同的最早優先權日或申請日,應透過協議的方式來決定出一個能夠被准予註冊的申請案。若無法達成協議,所有的申請案均會被核駁。
不過,如果一商標曾經民事訴訟程序,或者是經過 NOIP 認定(recognition decision)為著名商標,即便未經任何註冊程序,該商標之有關權利仍歸屬於其所有人並受到保護。而NOIP 也會將這樣的著名商標紀錄、保存於 NOIP。
1. 商標註冊申請書
2. 代理授權委託書
3. 商標圖樣
4. 特殊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
WIPO 的國際局提出商標國際申請,透過馬德里協定或馬德里議定書在越南取得商標註冊。
越南商標申請案需遞交國家智慧財產局,五周內可取得越南商標申請案號。
商標註冊申請案會先經過
NOIP 的程序審查
自商標申請案被公告之日起算的 6 個月內,NOIP 的審查人員會進行
實體審查
NOIP 應將接受對該國際註冊商
標提供保護的決定發出,並公告於智慧財產官方公報
在申請人遵期繳納全部之相關費用後的
10 天內,NOIP
應核發商標註冊證
一般越南商標申請到註冊約18-20個月處理時限。
商標提交申請後1個月內會開始進入形式審查(Formality Examination),
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誤,如有需要修改例如指定商品名稱不符合官方要求,NOIP會發出補正通知(Request of Correction and Amendment)
通知申請人於1個月內限期提交補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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